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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偷排露头就打,娄桥街道打响护航美丽瓯海全域行动第一枪

来源:家住娄桥  
2021年03月03日

秀浦路,往西200米处,有污水处理车在偷排不明污水,请城管队员立即前来处理。

涉事车辆私自逃逸,请交警帮忙查询车辆。

涉事车辆已找到,目前在浦北。

下步将由行政执法接手处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3月2日,娄桥街道农办、交警、行政执法通力合作,成功破获一起污水偷排案件,并对违法车辆进行依法暂扣,处罚金额2万元。

  2月28日下午4:10,督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牌照为鄂F.C7N79,的污水处理车停靠在秀浦路附近,存在污水偷排行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执法中队,并上前拍照、取证,拔下车辆钥匙,待执法中队前来处置。在此期间,驾驶员唐某,趁工作人员不备,启用备用钥匙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将该情况报告至美丽瓯海领导小组,并通过交警、派出所监控调查,发现该车辆已驶离辖区范围,同时,职能部门将该车辆被列入查缉布控系统。经过排摸,3月2日上午10:00,车牌为鄂F.C7N79的污水处理车在浦北被发现。

  经调查取证,2021年2月28日14时许,当事人唐某驾驶着牌照为鄂FC7N79的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古岸头村古新街(古岸头小学附近)上对店面前堵塞的阴沟进行疏通,抽了很多污水到车上,本来打算开车将污水运到郭溪街道老虎山化粪池处置。后来为图方便,临时起意,将车开到秀浦路上,下车打开雨水井盖,将污水排进去。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85:个人排水户首次违法罚款2万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2万元。拟对当事人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接下来,娄桥街道将把环境建设作为2021年必须打赢的第一场战役,全力打造“干净、有序、美丽、文明、和谐”的亚运环境。



编辑: 陈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