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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证进行特种作业涉刑,已立案!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06月16日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起购买假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在对我区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老板兼焊工赵某正在用二氧化碳保护焊对流动小吃车后斗门板进行焊接。经核查,赵某当场提供给执法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赵某本人未参加过特种作业培训及考试。

  赵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区应急管理局将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赵某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夏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