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来源
瓯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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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瓯海区一起安置房购房款催缴案件尘埃落定。瓯海区人民政府在一审、二审胜诉后向被征收人送达《限期缴款催告书》,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款义务,催告期满后瓯海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收到法院裁定书后意识到强制执行将影响个人征信,最终缴清购房款。
2012年因瓯海区某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房屋,2017年完成安置房摸文认购,结算后被征收人需缴纳购房款100多万元,同年被征收人在未结清购房款的情形下擅自入住。多次催缴无果,2023年7月瓯海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送达《责令履行协议决定告知书》,被征收人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2月向被征收人送达《责令履行补偿协议决定书》并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予以解答。决定书送达后,被征收人以对补偿有异议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公开审理案件,2024年12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征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规范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房购房款收缴工作,加快收缴应收未收购房款,本着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规定,瓯海区制定房屋征收安置房购房款收缴工作指引。实施单位已交付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房,但被征收人未办理结算并缴清购房款的,实施单位根据工作指引规范开展购房款收缴工作。收缴对象包括已实际占有居住而未结算缴款的;已领取安置房钥匙而未结算缴款的;已登报公告并告知交付而未结算缴款的。收缴对象收到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的,实施单位应当自缴款决定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 夏卢克
本文转自:瓯海新闻网 ohnew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