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来源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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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春节烟花爆竹
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6年春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允许销售及燃放时间:2026年2月16日至2月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时间。
二、销售燃放点位
(一)销售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对面)停车场;
2.瞿溪街道—瞿溪派出所对面空地;
3.娄桥街道—沉木桥街与古岸路交叉口;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西南角);
5.仙岩街道—仙岩派出所东侧路口平地;
(二)燃放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东侧沿河步道;
2.瞿溪街道—河头广场;
3.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对面浙江建工工地;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南侧广场;
5.仙岩街道—华美达酒店南面田地;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瓯海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
四、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经营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经营或储存点位。在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不得违规继续存放。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法律责任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的举报途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生产、销售举报,举报电话0577-89500885;公安机关负责受理非法运输、燃放举报,举报电话0577-88527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来 源: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编辑: 马慧琼
本文转自:瓯海新闻网 ohnews.cn